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汐止警分局汐止所員警10日15時許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於大同路二段與新江北路口見劉女(67歲)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逆向行駛於人行道,且未懸掛有效號牌,遂攔停告發並通知拖吊車前來拖吊移置,惟執法欠缺同理心致民眾心生不滿。
汐止警分局指出,案經汐止警分局調查,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之1條規定,就劉女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懸掛有效號牌等情依法告發,其執法流程均符規定。惟該路段車流來往吵雜,員警專注於查閱身分、車籍、無線電通報及聯繫拖吊車輛到場等相關事宜,未能即時發現劉女生理需求,
以致劉女因褲溼欲尋求員警及拖吊人員協助,員警卻僅詢問劉女是否需提供醫療協助,顯欠缺同理心,未能就為民服務面向即時變通,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等規定,核予員警及到場協助拖吊人員申誡等行政處分,並列入年度評量紀錄及聘僱參考,未來將就同仁應對話術、執勤技巧等加強工作指導,並列案例持續教育同仁,以提昇執法品質及警察形象。
汐止警分局表示,本案導致當事人不舒服、未受尊重等感受,汐止警分局長已致電當事人轉達同仁作為尚有精進之處,對外界指教亦將虛心接受。也藉此個案呼籲,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需檢驗通過並掛設合法車牌,始得合法上路,也請民眾配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