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高庭榮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深夜,因情感糾紛前往台北市內湖區廖姓前女友住處,與廖女現任男友潘男發生激烈衝突,過程中高男持刀揮砍潘男多處要害,導致潘男失血過多死亡。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高男手段殘忍,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十六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高庭榮與廖女原為男女朋友,分手後廖女與潘男交往。儘管分手,高男與廖女仍頻繁聯繫,複雜的三角關係埋下衝突種子。案發當晚,高男前往廖女與潘男位於內湖區的同居住處。潘男開門讓高男進入並叫醒廖女,引發廖女不滿。潘男誤認廖女生氣對象是自己,加上對高男深夜來訪感到不悅,出言警告「別以為我不敢動他」,隨即取出尖刀劃傷高男右臉。廖女見狀立刻報警。
在警方趕抵前的短暫時間,高男從口袋掏出預藏的折疊刀,朝潘男頭頸部及身體猛力揮砍至少三次。其中一刀斜切入潘男左側頸部深達約七公分,潘男雖舉手抵擋,仍無法阻止高男持續攻擊。最終潘男因頭頸部、手部及胸部多處遭受嚴重銳器割創,倒臥血泊,送醫後因傷勢過重宣告不治。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高男涉犯殺人罪,並適用國民法官法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後綜合事證,認為高男手段凶殘,在潘男已無力反抗時仍持續攻擊,使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且犯後態度顯示毫無悔意,不符合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二審審理後,同樣不採信高男主張的正當防衛說詞,維持一審無期徒刑之判決。高男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高男的上訴理由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所以,在十六日駁回其上訴。至此,全案三審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