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利誘妨害運彩賽事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在朝野立委共同支持下,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之三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犯此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運彩是運動產業一環,行政院會三月通過體育署擬具《運彩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希望藉此讓兩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十七日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在第二十一條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