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遭控競選立委時透過樁腳,舉辦餐會行賄環保志工,經對手謝志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地院一審判決駁回,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十八日二審仍駁回,判當選有效確定,認無證據證明江有參與、知情、授意或不違反其本意的行為。全案確定。
此案昨日由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法官許秀芬、陪席法官吳國聖、受命法官戴博誠組成的合議庭宣判。合議庭認為,李光國等三人,雖因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行求不正利益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但依李等三人、吳姓證人在刑事案件的供述或證述,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僅足認定李等三人舉辦該餐會,尚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李等三人的賄選行為,而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
合議庭指出,此案也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江啟臣對李等三人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行為。則謝志忠主張江啟臣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求判決江啟臣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謝志忠主張,江啟臣的競選團隊山城區主任委員李光國、榮譽主委蘇慶雲、里長柯廷蓁等人
都是江團隊成員,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以免費招待餐會方式,對台中市新社區復盛里具有投票權的環保志工二十六人,約定投票支持江啟臣。
謝志忠認為,另外根據李光國、蘇慶雲在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其二人在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已決定十月二十日宴請新社區慶西里民眾、十一月七日宴請復盛里民眾,蘇等三人都是為江競選團隊成員,不會自發性替江賄選,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無證據顯示江啟臣授意,今年一月間一審判決駁回。案經上訴台中分院審理,二審昨日宣判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