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陳柏諺為錢殺害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案歷經多審後,最高法院十九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陳柏諺符合自首要件,撤銷原無期徒刑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十月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陳柏諺透過社群媒體認識蔡女,不過,雙方互動並不頻繁。但自同年十月三日起,兩人開始密集對話,並於十月七日見面用餐後,陳柏諺即多次出入蔡女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租屋處。十月十三日,陳柏諺向蔡女索討新台幣九萬餘元遭拒,即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其面部致其窒息死亡。犯案後,陳柏諺返回新北市鶯歌區租屋處企圖自殺,警消到場救護時,他主動坦承殺人,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柏諺殺人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雖認定陳柏諺符合自首,但認為本案情節重大,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未充分審酌自首減刑之法律效果,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重新審理後指出,陳柏諺在警方尚未掌握其犯行時即主動供述,且審理期間持續認罪,確實符合刑法自首要件。此外,考量陳柏諺非預謀犯案,未以凌虐手段增加蔡女痛苦,且具備更生可能性,因此改判十八年十月有期徒刑。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上訴。
最高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決已詳細說明陳柏諺自首的具體情狀,即在警方抵達其租屋處時,僅知其有尋短意圖,尚不知蔡女已死亡,而陳柏諺主動揭露犯行,確實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無辜者受牽連。
此外,依據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本案犯罪情節未達「最嚴重」程度,無從科處極刑,量刑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