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假投資、假檢警詐欺集團以數萬至四十萬元不等報酬,引誘急需用錢民眾充當人頭,透過變更停業公司登記取得銀行帳戶,並在新北、桃園等地設立據點集中管理,涉嫌洗錢逾七千四百五十萬元,台北地檢署十九日偵結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十六人,陳姓主嫌則另案偵辦。
該案自民國一一三年起至今,集團鎖定新北市板橋、中和及桃園市等地已停業或即將歇業的公司,以人頭為名義申辦變更登記,並由李姓、王姓、洪姓三名男子領軍的十二名監控手,分工管理超過七處據點,協助人頭往來銀行辦理公司帳戶。受害者數十萬元不等的投資款,一經匯入這些帳戶,即迅速轉往第三、第四層,或由車手臨櫃提款並交付「收水」人員,切斷金流追蹤。
檢方調查,詐騙集團自民國一一三年起鎖定急需用錢民眾,以高額報酬誘使他們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透過變更登記取得七家停業公司的銀行帳戶。為掩飾不法,集團王姓、李姓成員等人帶領人頭先至台北、新北、桃園等地政府辦理變更手續,再赴銀行開戶,再將帳戶用於洗錢。款項進帳後,立即透過多層帳戶轉移或由車手提領,製造金流斷點。
檢方發現,集團為管理方便,在新北市板橋、中和及桃園市設立據點,由監控手負責監管人頭並提供食宿。雖未強制拘禁,但人頭須待帳戶遭警示後才能離開。此外,集團還制定「銀行開戶應對教戰手冊」及「偵訊教戰手冊」,指導成員如何規避查緝,嚴重影響檢警追查。
全案中,原本擔任人頭的蕭姓女子後來竟加入詐團,協助帶人辦理公司登記及開戶,犯罪結構已從單純利用人頭發展為內部分工精細的犯罪網絡。檢方強調,詐團透過公司帳戶轉匯鉅額資金,利用企業交易不易被察覺的特性,四個月內詐騙十六名被害人,金額高達七千四百五十萬元,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惡劣。
檢方在十九日偵結全案依據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王姓、李姓成員等十二名監控手求刑六年以上,對羅姓等四名人頭負責人則以幫助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