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中市罰中火 環境部敗訴

台中市環保局裁罰中火遭環境部直接撤銷,北高行十九日判決環保局勝訴。(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一千一百零四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三度裁罰台電共一千八百萬元,卻遭環境部認為處分違法撤銷。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九日判決台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處分。可上訴。

台中環保局對法院支持表達感謝。環境部則表示,對判決予以尊重,但將提起上訴。

中火先前經台中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汙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十組,台中環保局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汙染源時,發現中火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生煤使用量達一千一百萬二千七百一十八公噸,超過一千一百零四萬公噸許可量上限,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同年十二月三日開罰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

市府事後查核認為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再開出六百萬元罰單,並限期改善;十二月二十三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媒,第三度裁罰九百萬元。

中火不服,向市府提訴願,第一件三百萬元處分被駁回;中火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案件被裁定停審中。至於六百萬及九百萬的處分,市府尚未作成決定。

對此,環境部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未違反《空汙法》,台中環保局處分違法,一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撤銷三項裁罰。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空汙防制為台中地方自治範疇,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環境部縱使認為台中環保局辦理空汙防制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仍應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不是自行撤銷,認環境部有違誤,判決台中環保局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