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死囚鄭武松在民國九十一年持刀殺害前妻及工頭,於民國九十四年被判死刑定讞,他援引民國一一三年憲法法庭第八號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有教化可能」,但高雄高分院與最高法院先後認定其未提出足夠新事證,駁回其請求確定。
案發時四十二歲拖車司機鄭武松在民國九十一年與前妻離婚僅二個月,因懷疑前妻與工頭有染,深夜持刀衝入皮革工廠,分別砍殺前妻九刀、工頭二十刀,刀刀見骨,死狀悽慘。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三審定讞,判處死刑。入獄後,他曾在民國一00年兩度寫信給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直言「獄中生不如死,懇請盡速執行」,但遭拒絕;民國一0二年受訪時,他已開始畫佛像、抄佛經還稱若時光倒轉絕不再犯。
民國一一三年九月,憲法法庭做成「一一三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要求判處死刑須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等要件,且需在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加重量刑因子,不得僅宣稱「無教化可能」。鄭武松以此為據,於今年四月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未詳述為何必須科處死刑。
法院審理指出,再審需提出「足認應改判無罪、免刑或輕刑」的新事實或證據,但鄭武松僅援引憲法法庭判決原則,未指明何種新證據能動搖死刑判決。高雄高分院認為其聲請不符再審要件,最高法院也認定原裁定無誤,於十九日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