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考試院和行政院二十九日會銜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從七月一日起施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修正辦法完善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處理機制,並明定職場霸凌定義,提高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等。
為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健康,建立公部門友善職場,並強化保訓會提升公務人員實質保障的職責與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自七月一日施行。
保訓會指出,修正辦法有四大重點,第一,強化公部門安全衛生防護機制,明定主管機關應召開「安全及衛生諮詢會」廣納專家意見;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負責督導機關確實執行內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同時納入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三分之一以上之外部專家學者,提高多元參與。
第二,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針對危勞職務公務人員,提高健康檢查頻率並分級管理,健全高風險職務個人裝備的維護與汰換;建立現場安全管控及緊急應變方案;實施風險評估與個案通報追蹤。 第三,完善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處理機制,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與提供個案判斷因素;建立公正申訴程序,提高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的特別申訴、調查機制;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第四,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包括重大職場死傷應通報保訓會啟動調查與課責;逐級定期及專案安全抽查,對違規未改善的懲處;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等議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