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前縱火燒死友 凶嫌判無期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雲林縣四十八歲男子黃士廉因與杜姓友人發生消費糾紛,在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傍晚相約至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外談判,不料,黃竟持汽油潑灑對方並點火引燃,導致杜男全身嚴重燒燙傷送醫不治。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三十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與杜男原為朋友,因黃男介紹胞弟為杜男提供紋身服務,雙方對「是否完成紋身工作」說詞不一,引發消費爭議。杜男臨時約黃男至台中市協調債務,黃男認為對方態度輕慢,將其當做「細漢仔」(意指小弟)使喚,加上當天需帶母親就醫卻被迫改行程,遂心懷怨恨萌生殺機。

黃男事前購買汽油桶及十一點九公升汽油和火柴一盒,並自備橘色水桶,於當日傍晚六時許至約定地點,趁杜男到場後潑灑汽油並點火,隨即搭乘友人車輛逃逸。

杜男後因全身百分之九十以上燒燙傷,送醫後於同月二十六日死亡。杜母痛陳「白髮人送黑髮人」之痛,要求判處黃男死刑;杜姊出庭指控黃男「光天化日在警局前縱火,無視法律與人性」。黃男雖於庭上致歉並提出二十萬元賠償,聲稱「已發願吃素、唸經彌補」,但遭家屬拒絕。

全案一審由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合議庭認為,黃男預謀購買汽油、選擇公共場所犯案,手段殘忍且無悔意,依殺人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

合議庭經審理,認定二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無誤,在三十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