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刺青喬不攏台中警局前潑汽油燒死友 男判無期徒刑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雲林縣男子黃士廉因「刺青」一事找杜姓男子理論,並在台中第四警分局前方朝杜潑汽油縱火燒死他,家屬淚求法院判死刑,檢察官也痛批黃目無法紀到極點,法院一、二審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與杜男原為朋友關係,黃男介紹胞弟為杜男紋身,兩人因杜男紋身問題產生糾紛,相約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台中市見面談判。黃男在見面前在雲林縣內陸續購買火柴一盒、十公升汽油桶一個及九八無鉛汽油共計十一點九公升,並自備橘色水桶一個。

判決表示,黃男帶齊火柴、汽油、汽油桶等物後,當天傍晚六時三十一分許開車前往台中市第四警分局外的路旁,等到杜男到達後,黃男將汽油朝杜男身上潑灑,隨後兩人發生爭吵,黃男點燃火柴朝杜男所站位置丟擲,引燃杜男身上的汽油後逃逸,杜男送醫後不治。

一審審酌黃和與死者是朋友無恩怨,僅因黃介紹弟弟給死者刺青,就有關黃弟是否已完成刺青一事,黃認為死者和他弟弟說法不一要理論,就潑油縱火燒死人,手段殘忍、嚴重危害治安,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黃在二審審理時表示願先拿出二十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未獲接受,又再拿出手寫悔過書,也沒有獲家屬原諒,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或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或量刑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

二審指出,黃未能舉出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有何發生一審未及審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的情狀,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