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一日針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男童「剴剴」案進行二審羈押庭訊。劉彩萱律師質疑原審事實認定及國民參審程序瑕疵影響量刑,劉若琳律師則主張無罪答辯。法官裁定,因兩人涉重罪且有逃亡之虞,續押禁見三個月。
劉彩萱、劉若琳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一歲男童「剴剴」,同年九至十二月間涉嫌對「剴剴」施以凌虐、妨害自由及傷害行為。「剴剴」於十二月二十四日傷重送醫不治。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兩人犯罪動機惡劣且未與家屬和解,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十八年有期徒刑。
二審庭訊中,檢方僅針對劉若琳部分上訴,認為原判決十八年仍過輕,請求重判。
法官考量兩人涉嫌重罪,且有家人在國外定居,可能逃亡以逃避刑責,裁定續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