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違勾手協定 女還男271萬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廖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同居多年,兩人「勾手約定」廖男交付李女四百萬元退休金作為兩人養老之用,若女方違反約定應返還,不料李女以廖男近年來性情大變,不堪同居為由,拒絕共同生活,廖男追討四百萬元,法官認為雙方約定有效,扣掉兩人共同生活花費,判決李女應返還二百七十一萬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男離婚後,於民國一百年間與李女相識相戀,並於同年十二月間雙方書立同意書,廖男將退休金新台幣四百萬元交付同居人李女,作為兩人養老用途,若李女再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協定」(即約定勾手走一生協定),李女需歸還。

法官認為,同意書約定「倘若女方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約定,此筆款項應即返還廖君絕無異議」等語,顯示並未禁止李女另有婚配、交友,沒有否定李女有結婚自由,足認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同意書可視為是有條件贈與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