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鄭姓男子為了愛犬吠叫鄰居一事,與鄰居蔡男起口角,進而相互扭打,蔡男不支倒地後,鄭男以鋸柄毆打蔡男臉部成傷,並以其臀部坐壓在蔡男胸口及背部,導致呼吸受阻而窒息死亡。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十一日依犯傷害致死罪判鄭男八年半,可上訴。
蔡姓鄰居於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凌晨,酒後搭乘計程車返回安南區長溪路住處,下車後於行經鄭姓男子住處前,不滿鄭男養在屋外的狗大叫,而與鄭男吵架互毆,最後導致蔡男死亡。鄭男於法庭審理中,除否認有坐壓背部的行為外,坦承全部犯行,並稱他見對方躺在地上靜靜的,才趕快跑去派出所報警處理。
國民法官庭依法醫師鑑定結果,認為被害人所受肝臟莢膜傷害,係鄭男坐壓死者背部造成,因而認定鄭男有坐壓被害人背部之行為。鄭男傷害致死罪,其主動報警雖符自首的要件並依此規定減輕其刑;惟鄭男與死者並無重大恩怨,竟持鋸柄攻擊對方並坐壓傷人致死,事後供述有避重就輕且反覆,未見具體悔意,而造成死者家屬極大傷痛,也無實質賠償作為,未獲得諒解,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