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王先生問:我的父親生前擁有數筆土地、建物和其他財產,父親為避免後代因財產分配意見分歧而有糾紛,於是在生前已經以「代筆遺囑」的方式完成預立遺囑。最近兄弟姐妹間因認為父親遺囑分配財產的方式顯失公平而告上法院,法院竟然判決父親生前所預立之代筆遺囑無效,原因是因為父親沒有口述遺囑內容,而且見證人是繼承人,所以資格不符。請問「代筆遺囑」的要件究竟為何呢?
答: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一九四條規定:「代筆遺囑,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依照上揭規定,代筆遺囑之法律要件必需具備「口述」、「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填寫日期及簽名」在內。
實務上,常常有遺囑人以點頭、搖頭或其他動作表達的方式來表示同意與否,又或者常見有代筆人先行把遺囑內容寫好後,直接在遺囑人和見證人面前宣讀完畢,上面兩種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口述」,故常被判定為遺囑無效。此外,對於代筆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我國民法第一一九八條亦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本例中,若是以繼承人為見證人將違反見證人資格而無效,所以不可忽視法律規定。
再者,實務上常有民眾會詢問見證人所為之「筆記」是否一定要用手寫或是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此部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規定,是著重在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此可參酌法務部法律字第一0八八0三五0一六八八0號函示內容)。
許多立遺囑人百年後才發現遺囑無效,但已無法補救而留遺憾。我國法律上立遺囑之方式有五種,每一種都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幫忙執行立遺囑的程序,除了多一分保障,也可避免將來發生爭議無法解決。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