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五十多歲的劉姓男子自稱因「恐懼鏡面」,今年四月起多次破壞公車站牌的LED、ATM、郵筒等具反射光滑平面物品。近期遭警五分局逮捕並清查所涉案件,台南地院本月初就劉男四月破壞東區自動櫃員機、加水站販賣機進行審理,依毀損罪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
今年四月廿九日晚間,居無定所的劉姓男子行經東區小東郵一帶,突然抄起不明棍棒攻擊郵局自動櫃員機,機器螢幕當場被打碎。當晚行經附近某加水站,見販賣機螢幕又二度憤起攻擊,又打碎加水站販賣機玻璃,案經南市警一分局追查,將劉男依毀損罪嫌法辦。
然而黃男所涉並非重罪,離開地檢署又故態復萌,只要看到光滑鏡面就出手攻擊,以隨手撿拾的石塊、磚頭等打砸物品,公車站牌LED、ATM等均遭其毒手,短短三個月破壞公物部分價值估計就超過五十萬元,六月間警五分局陸續接獲通報,稱東豐路、小東路一帶共計十六支智慧停車柱遭人砸毀,一經調查赫然又是劉男手筆,更清查出北區十餘件與其相關的毀損案。
遺憾的是,儘管警五分局費盡心力,歷經多日查緝蹲守將劉拘提到案法辦並建請羈押,或由相關單位協助治療諮商,劉男還是在當天晚間被放出來。如劉男所言「恐懼鏡面」辯詞屬實,可能就屬特定的焦慮障礙,並非單純就法律層面約束即可的社會問題,刑責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且劉居無定所是否如約到案服刑還是未知數。
就其毀損郵局自動櫃員機、加水站販賣機部分,台南地院認劉到案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害,有多次毀損及搶奪、竊盜、詐欺等前科等情狀,依兩案毀損罪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易科罰金九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