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七碗商標未侵權 嘉義食品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嘉義食品負責人李東原指控前弟媳梁姓女子及其經營的懿品鄉食品公司,侵害其「吃七」文字與「張嘴舔舌圖」商標權,求償新台幣八十四萬元。案件歷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二審判決嘉義食品敗訴,李東原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確定,全案確定。

全案始於民國六十年,李東原與胞弟李垂欣於台中經營米糕生意,後李東原北上發展,自民國七十四年起陸續註冊商標,成立嘉義食品與「呷七碗」品牌;李垂欣則在台中創立「吃七碗」食品,離婚後由梁女接手經營,並將公司更名為懿品鄉食品。嘉義食品主張,梁女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起未經授權使用其註冊的「吃七」文字與「張嘴舔舌圖」商標,另註冊五項相似標章,遂提告求償。

懿品鄉食品抗辯指出,嘉義食品註冊的「吃七」商標早已到期消滅,「張嘴舔舌圖」亦遭廢止註冊;且嘉義食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已將「吃七」商標權贈與梁女,懿品鄉依法經授權使用,未構成侵權。智財法院一審認定,梁女使用「吃七」商標確經嘉義食品同意;而「張嘴舔舌圖」雖未獲授權,但嘉義食品求償已逾法定兩年時效,判決駁回。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認同原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此案糾葛逾十年,關鍵在於商標權效力與移轉時程的舉證。法院審理確認,嘉義食品對「吃七」商標的權利已因贈與移轉消滅,且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終致三審皆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