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條款》三讀通過 虐殺未滿7歲童最重判死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加重虐童刑責。圖為法案通過後,國民黨、民眾黨立委齊聚高喊「虐兒零容忍、守護你長大」口號。(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王誌成、吳文欽∕綜合報導

立法院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針對未滿七歲者之殺人行為加重處罰,若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七歲幼童,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條亦納入未遂犯與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對於預備實施該等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經修正,明定凌虐未滿七歲者而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修法條文經表決,六十人同意、四十五人反對。反對者全為民進黨立委,僅邱議瑩投下贊成票,邱議瑩事後發文致歉,也提出聲明表示她與民進黨團意見一致。

「剴剴案」震驚社會,輿論譁然,檢察官見及遺體亦為之落淚,引發社會大眾要求重罰虐殺幼童者。

本次修法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制定差異處罰。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施以凌虐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則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虐殺方式較一槍斃命更為惡劣,並質疑「這是人幹的事情嗎?」連聲表示「虐殺幼童罪該萬死」。柯志恩表示,修法是為了彌補法律對無辜幼童保護不足,加重刑責是回應社會對正義的期待,絕非盲目討好民意。

綠委吳秉叡在審查過程中質疑第二百八十六條與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處罰內容重疊,指控民眾黨以民粹推動法案;莊瑞雄亦稱在野黨為「不入流的政治家」,主張條文應列入殺人罪章,而非傷害罪章,並指出即使依現行法令,「剴剴案」亦可判處死刑,質疑立法倉促。

吳思瑤指剴剴案發生後,國民黨政治人物未積極處理兒少保護事務,反而互相卸責與包庇,今卻高調推法修法,為民粹政治操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