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法修正 刪第6年補助比率60%上限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修正通過農業保險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放寬保險保費補助門檻,刪除第六年起補助比率六十%上限,並修正為,補助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農業保險法於二0二一年實施,現行的農業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保險者,不在此限。

不過,立委提案指出,農業經營易受天然災害影響,需透過農業保險,協助農民分散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應給予保險費一定比率補助,有鑒於現行依實施年限決定補助比率上限的規定,過於僵化,應依農民需要或實際農業發展狀況來調整。

經朝野立委與農業部討論後決議,刪除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及施行後第六年起,不得低於六十%,並增訂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