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沖昏頭 男淪洗錢共犯判6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六十多歲的陳姓阿伯去年使用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妤樂」,女網友聲稱可以陪陳翁約會,前提是幫忙她跟朋友拿東西。陳翁今年二月間先後在北區、東區向賴姓男子拿取現金並轉交「妤樂」,卻因此成為洗錢共犯,遭判刑六月、併科罰金五千元。

六十多歲的陳翁在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並添加女方LINE,邀約約會時,女方卻表示先「幫一個忙再考慮」,今年二月中旬指示陳翁前往北區某超商向賴姓男子收取四萬元現金及兩張共價值一千四百元的預付卡,並到火車站將與女網友「妤樂」碰面交付。

雖然「妤樂」長相跟交友軟體或LINE完全不一樣,但陳翁仍未發現異常,同年月下旬再聽從女方指示,前往東區某連鎖咖啡店向賴男收取五萬元現金,後續也同樣回到火車站將錢交給女方。殊不知賴男並非妤樂的朋友,而是另名遭交友詐騙的男主角。

賴男也使用跟陳翁同樣的交友軟體認識網友,而與賴男配對的網友向其聲稱可陪伴其出遠門旅遊,先後要求賴交付現金及預付卡等,並表示「會派司機去拿」,直到賴男發現上當報警,陳翁也被循線追查到案,陳翁也被當成詐欺共犯送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陳翁認識女網友要求其代為收取、轉交不明財物,應該知道其中可能涉及犯罪,況且陳是六十多歲心智成熟成年人,具般之智識程度及豐富之社會生活經驗,應該知道女網友要求「幫個小忙」可能違法,卻仍應對方要求收取、轉交財物,已構成詐欺、洗錢要件,主觀上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檢方考量陳翁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悔悟、與賴男調解已並賠償四萬八千元,有彌補損害誠意等,依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五千,徒刑易科罰金十八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