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前年九月間未經同意進入陳姓友人妹妹桃園市中壢區住處,導致陳女受驚,陳男得知後心生不滿,當日下午四時夥同黃姓友人將張男押至該住處及頂樓天台,持鋁製棒球棍及拖把桿連續毆打數小時,致其因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到院前死亡。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陳男九年、黃男十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的下午三時許,從陳女信箱取得鑰匙進入屋內,除驚嚇陳女外,還擅自開啟妹婿汽車車門。陳男與黃男當天下午四時許將張男帶至陳女住處,先以棒球棍毆打其雙臂;傍晚六時再將其押至頂樓,以童軍繩綑綁後持續攻擊雙臂、臀部及腿部,直至張男倒地無生命跡象才報警求救。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並移送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一審國民法官庭認為,兩人以金屬球棒及拖把桿施暴至張男死亡,造成張男家屬重大傷痛,其未成年女兒更淪為遺孤。雖審酌兩人素行尚可且坦承犯行,但因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仍依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陳男九年、黃男十年徒刑。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主張應加重刑責;陳、黃則辯稱已提出一百五十萬元和解金,但未獲家屬接受。二審及最高法院均認為上訴理由不足,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