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因交通過失致死遭判刑七月、緩刑兩年,一一三年十月又被控駕車闖紅登撞死機車騎士,台南地院審酌林男與遊覽車公司事後與家屬達成和解並連帶賠償五五0萬餘元,判處林一年十月、緩刑五年。
林男於一一三年十月間,駕駛遊覽車行經善化南科七路與三抱竹路口時,闖紅燈並以八十公里時速撞上彭姓機車騎士,彭男遭擦撞傷重不治,林男再度被依過失致死罪嫌法辦。據保二總隊調查,林男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且林駕駛遊覽車於限速五十公里路高速行駛,時速逾八十公里,顯有過失。
檢方調查發現,林男汽、機車駕照均曾遭吊扣,違規包括駕駛車輛有未依規定減速、不依標線「停」字指示行駛、多次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行車速度超過限速廿公里等,認林罔顧用路安全、忽視其他用路人權益。
另林男過去就曾因過失致死,遭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兩年,也因案為台南市政府登錄在高風險駕駛名單中,五年內再犯同案、構成累犯。
本案於六月辯論終結後,林姓司機會同遊覽車公司,與家屬達成調解,雙方約定連帶給付五五0萬七七0元,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林男,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