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縣一名外包李姓工人,於一一一年間在縣府裝設冷氣室外機時,因現場無防墜裝置,不慎從四樓窗台墜落地面,經送醫不治身亡。包商俞姓業者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一審認俞、李為再承攬關係,並非直接雇傭,無違反注意義務判處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仍遭台南高分院駁回。
檢察官上訴指出,原審認俞、李為「居間媒介關係」,而非「轉承攬關係」。然而據雲縣府社會處社工原審証述,與市府接洽承攬安裝冷氣的就是俞男,與李並無任何接觸,原審關係認定顯與事實違背。
檢警調查,本案工程為雲縣社會處社工辦理三樓老人福利科、四樓婦幼及少年福利科採購冷氣案,於共同供應契約網站得知俞經營的空調公司,請俞至現場評估,經現場評估適宜安裝後,社工再依規定於共契網站下訂。後續由俞經營公司轉包李男經營的工程行。
事發當日,俞與李確認冷氣安裝處所後先行離開,交由李與雇工接續施作工程。然而裝設冷氣室外機地點位於建物外牆、現場無設置防墜裝置,李男施工不慎墜落,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俞姓業者指出,當時勘查施工現場時,有告知李將室外機安裝在窗戶外延平台,放置在大約深度四十公分處,惟李未依約定安裝位置裝設,造成意外發生。社工也證稱,俞與李事前討論工法並未提及需要攀爬到外牆等語,與俞男說詞相符。
一審認俞與李屬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關係,二人非雇傭關係,與李共同施作雇工也是聽從李男指示,俞在施工現場無監督、指示權限。就俞、李關係部分,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定俞與李間為「再承攬關係」,工程並非透過俞媒介。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認二人為「居間媒介」關係而提起上訴,顯有所誤會。二審認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