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林先生問:我家後面那塊空地最近變成卡車出入的工地,常常倒下來一些像水泥塊、爐碴、碎石,業者說這是合法「再利用」行為,也幫地主免費鋪地。請問,這樣的做法真的合法嗎?很像是在偷倒廢棄物?
答:此為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違法情形之一。很多業者把「再利用」當成防火牆,實際上卻是在非法清理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卅九條、四十一條與四十六條的規定,不是業者說「再利用」,就是再利用,而要看實際上的行為,並非形式上的口號。
首先,得先判斷是不是公告可再利用的廢棄物?法律規定,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清冊的廢棄物種類與用途,才可能被視為「再利用」。若是未公告的泥渣、建築垃圾、焚化爐底渣等,就算將這些廢棄物做為再利用使用,也屬非法。最高法院就曾認為,只要非屬公告類別,即使名義上說是再利用,仍視為清理行為加以處罰。
再來,判斷有無依法申請再利用程序?即使廢棄物種類是合法的,業者也必須依法提出再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才能運作。很多案件中,業者沒申請就逕自運輸與棄置,這在實務上視為「未經許可清理」。法院認為「未經程序,不符合法定再利用條件」的行為,即便業者主觀上認為是環保再利用,仍會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罪責。
最後,判斷有沒有實質「再利用」的行為?法律強調「實際再利用行為」意思是這些廢棄物有被實際加工、回收或製成產品。如果只是把爐碴、汙泥直接堆在農地上,不作任何轉化,就算取得許可,法院也可能認為是變相掩埋,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之「處理」而非「再利用」。最高法院見解,如果只是表面名義為再利用,但行為內容與棄置無異,例如將廢棄物用來鋪面、回填地面、堆置於土地上,即「非屬再利用之行為」。千萬別以為有人要免費幫你鋪地是賺到,將來很可能會面臨罰鍰或需負擔回復回狀之責任,甚至涉及刑責。確實監督土地使用狀況,保護自己,也保護我們的下一代。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