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涉嫌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一審被屏東地院依貪汙罪重判有期徒刑二十年;不料,屏東檢方再查出傅民雄另涉人事收賄,八日經屏東地院裁准羈押禁見。
屏東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於七日前往傅民雄等相關人住所及竹田鄉公所辦公處等共九個地點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據,並約談十名犯罪嫌疑人、一名證人到案說明。
檢方調查,傅民雄於民國一一一年擔任竹田鄉長期間,涉嫌濫用其對清潔隊員人事核定之職權,藉由延長報名期限、提早得知體檢檢驗項目等內定方式,協助多位民眾順利錄取清潔隊職缺,並且於錄取後收受每人十萬元不等賄款。
檢察官認傅民雄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滅證之虞,有羈押理由及必要性,於八日凌晨當庭諭知逮捕,並經屏東地院裁准羈押禁見;至於,其餘犯罪嫌疑人分以三萬至八萬元不等金額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