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公務員貪30元油錢未遂 遭判4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陳姓技士將公務機車用於上下班往返實驗室與公車站間代步,檢方查出他五天往返四十公里約詐得油錢三十元;法院審酌,陳核銷油錢前就經內部發現應論未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他四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負責食品藥物安全稽查並配有一輛公務機車,依規定不得挪為私用,他一一三年二月間卻有五天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將公務車在上班前、下班後,作為往返頂何厝公車站及台中食安處實驗室間的代步之用。

檢方查出,陳同年月十七日、二十九日再持中油車隊卡分別加油一百二十九元、一百元,還在公務車每日消耗油量統計表填寫不實路線上呈核銷,但因內部發現異狀通報政風室,調查他自公車站往返實驗室五天距離約四十公里,換算油錢約三十元,認定他詐得公帑三十元,全案經食安處告發後。

檢方訊時,陳坦承犯行,並有機車加油紀錄、行車軌跡等可佐,檢方偵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食安處內部核銷油錢之前,就以察覺異狀並通報政風處,調查發現陳行為,陳因此未能獲得免予支付該油料三十元的不法利益,應改論詐欺未遂,另陳也在同年三月離職前繳回三十元。

法院審酌,陳當時身為公務員,受國家俸祿,本應廉潔自持,竟為貪圖小利,藉由使用公務機車而詐領不法利益,行為操守可議,考量他犯後坦承,行為未遂且繳回三十元,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他四月,緩刑二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