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男子身為國小男童的繼叔,不顧其年幼竟五度抓他手摸自己生殖器還朝他口交,直到男童母親發現兒子竟上網查「為什麼要吃雞雞」才曝光,男子面對質問竟還瞎扯是「性教育」並問「我這樣算性侵嗎?」法院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十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男子一一0年八月至一一二年三月和男童獨處、共寢時,四度違反其意願抓手摸自己生殖器至射精,還對男童口交;後來男童用平板電腦上網查「為什麼要吃雞雞」,母親看搜尋紀錄才驚覺異狀,一問之下兒子才坦言遭侵犯。男童母親質問後男子,他先是道歉承諾不再犯,但沒多久又第五度朝男童性侵,後來男童情緒不穩,母親這才發現男子朝他口交。
台中地院一審理,男子全部否認,辯稱沒有對男童強制性交,辯護人則說,起訴犯罪時間橫跨近二年,男童媽媽豈可能未察覺異常,男童事後也沒向他人求助。男童則說,被叔叔脫褲子吃雞雞,沒有經過他同意,自己被嚇到,也怕喊出聲會吵到人,有次去洗澡叔叔拿平板進來說「給你看,讓我吃你雞雞」,他說「我不喜歡這樣,請你不要繼續」但仍遇害,怕被威脅才沒跟媽媽說。
一審勘驗對話,發現男子被男童母親質問時,辯解說「抱歉啦,性教育太爛」、「我比較直接」,還問「我這樣算性侵嗎?」一審認為男童在警詢、偵查及審理就叔叔對他五次性交等情節描述一致,認定男子惡性重大,依五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他八年至八年二月,應執行十年。
男子不服上訴,主張男童說詞受其母、警方引導,且自己和男童感情良好,不會傷害他,還說男童相當早熟,過去曾自行偷看AV影像,才會自行上網搜尋「女生吃男生的雞雞」,加上怕被母親責罵才稱是他所為。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男童是學齡前孩子,男子身為其繼叔,男童囿於情份或顧慮媽媽處境,因而隱忍不發未能及時求援,相關情狀符合「熟識者性侵」的犯罪類型,由於男子對原判決論敘於不顧,仍以同樣說詞爭辯,且對判決無影響的枝節,憑己意任意指摘,認為他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