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刑法新增棄保潛逃罪 可處3年以下

新營區吳小姐問:我有朋友因為涉及司法案件成為被告,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交保並且限制出境,可是他因為要到國外開會,有需要出國,後來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要他到地檢署開庭,而開庭的時間剛好與出國的時間撞期,想請問這時他能否以此為由,在沒有向檢察官請假的情況下出國?

答:刑法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棄保潛逃罪,已於今年五月二十八日正式公告施行。如果吳小姐的朋友在未向檢察官請假就直接出國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觸犯棄保潛逃罪。

在此先介紹棄保潛逃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既然已對您的朋友諭知交保並限制出境,您的朋友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是不能違反規定逕自出境的。至於是否有正當理由,依據該條規定的宗旨,應由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此處所謂的正當理由,除了理由本身是否確實存在之外,諭知各該處分的檢察官或法官,還需衡量被告提出的理由,是否可能會阻礙刑事偵審程序的順利進行。換言之,並非被告提出具體理由,該理由就必然被認為正當。

不過,也不是說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行為,就足以成立棄保潛逃罪,依法還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對該被告發布通緝,才能成罪。在此建議您的朋友,如果真的有出國的需要的話,可盡速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向檢察官請假,以利檢察官即時判斷是否准許他出國,如果未得檢察官准許,仍應依原定庭期到署開庭,以免觸法。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