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麗燕涉詐領助理費 二審判刑12年仍可上訴、暫保議員身分

高雄市議會前議長曾麗燕議員涉及詐領助理費案,高雄高分院十一日仍重判十二年徒刑。(記者吳文欽攝)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議會前議長曾麗燕議員涉及詐領助理費案,高雄高分院十一日仍重判十二年徒刑,高雄市議會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議員貪汙罪需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會被解職。由於本案仍可上訴至三審,尚未定讞前,行政院不會解除其議員職務。曾麗燕目前仍保有議員身分。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黨紀相關問題,後續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交由考紀會研議。

高雄高分院的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曾麗燕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年、九年,各褫奪公權五年、六年、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一千零五十三萬餘元均沒收。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痛批,被告曾麗燕連續擔任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至三屆高雄市議員,更於第三屆時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不思循法定程序聘用公費助理以提升問政效能,竟與被告曹雪禎、曾麗鴻分別詐取助理補助費,被告三人所為均不足取,其中被告曾麗燕更屬可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