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台灣人因領中國護照或在中國大陸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要再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時,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有重大貢獻等條件。至於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得不予或撤銷回復台灣身分的許可。
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十七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
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至於何謂人道考量,草案指出,考量當事人可能從小就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非自願喪失台灣身分,或與在台親屬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因素,宜就個案情形考量後許可申請。
針對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繳的文件,草案強調,應繳交經權責機構驗證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為利審查是否在台灣地區外涉重大犯罪,增訂需繳交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三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八歲免附。另也要繳交符合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人道考量相關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