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詐團帳戶判4月 2審改判16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簡姓男子不但把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還幫忙提領贓款七十一萬元,交付給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被依普通詐欺和洗錢罪判刑四個月。檢察官上訴認為判太輕,二審改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罪,改判簡男一年四個月。可上訴。

簡姓男子於二0二三年五月間,加入詐騙集團並提供其名下之合作金庫帳戶給詐欺集團之成員作為轉帳用,及擔任提領車手。同年月底,詐團成員向一名余姓男子以投資虛擬貨幣交易為由,詐得七十一萬元,匯入簡男的帳戶,由簡男負責提領、轉匯給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財產犯罪所得及洗錢。事後被警方循線查獲。

台南高分院認為,本案被告應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簡男(廿六歲)雖然無前科,年輕力盛且有工作能力,竟提供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並充當車手依指示提領、交付詐騙贓款給集團之成員,以此分工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致犯罪所得之去向難以追查,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