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生管處人員浮報入塔費 貪1.8萬判1年5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大安區納骨塔林姓約僱人員,負責納骨塔的民眾申請墓政、進出塔業務,明知代辦業者提供要入塔的兩名亡者,都已設籍在永安里超過一年,可減免一半規費,但林仍向代辦業者收取三萬六千元費用,從中貪汙一萬八千元,二審十二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一年五月、褫奪公權三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前年五月間替代辦業者辦理鄭姓夫妻入塔事宜,林明知依照規定,鄭姓夫妻死亡前,都是大安納骨塔所在的永安里里民,已設籍超過一年以上,依規定可依「在地里民」身分,減收一半的規費。

不過林男登錄系統時,先將二人依不符合減收的資格登錄後,再將二人登錄為正確的減收資格,隨後再向代辦業者表明,可代持台中市市庫繳款收入書繳納櫃位使用規費,林男接著持繳款書,前往大安區農會繳納一萬八千元的規費,經大安區農會承辦人員在該繳款書之「收款市庫」欄蓋用收付訖章。

林男為隱匿實際僅繳款一萬八千元的規費,將該張繳款收入書「金額欄」,以剪貼、影印之方式將繳款金額竄改為三萬六千元,加以複印,變造公文書後,再交給代辦業者,讓代辦業者誤信繳款規費為三萬六千元,從中貪汙一萬八千元元。

一審審認,林男已坦認犯行,繳回犯罪塑所得,林男所犯之罪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徒刑,認林犯罪情節輕微,有情輕法重的刑法五十八條減刑適用,依法判刑一年五月,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沒收。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審結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