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一一一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兩年內失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三日初審通過《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
初審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初審條文規定,如果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
初審條文增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文件。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
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初審條文也增訂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明定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此外,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初審條文也增訂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
根據刑事局統計,台灣目前有超過八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超過八千人,對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