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罷免別亮票 最高可罰20萬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八二三罷免投票暨公投日,中選會二十二日指出,國民年滿十八歲有公民投票權,此次公投投票權人數達二千萬二千零九十一人,首投族約七十五萬人。針對相關投票注意事項,包含不可於圈定後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表示,全國性公投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投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罷免案與公投案投票方式採「領、領、投」流程,民眾進入投票所後先領取罷免票,再領取公投票,一起圈選後分別投入各自票匭,開票順序則先開罷免票,再開公投票。至於誤投票匭的罷免票或公投票,依法仍屬有效投票。

中選會提醒,投票日雖未禁止公投宣傳活動,但不得從事罷免活動或其他競助選行為;投票不得穿著佩帶具有公投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此外,新北市、台中市、新竹縣及南投縣部分選舉區舉行罷免投票,相關穿戴佩帶也有相類限制規定,請民眾確實遵守。

中選會也提醒,不得攜出公投票或罷免票,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得撕毀公投票或罷免票,違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於圈定後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