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八二三進行罷免案暨重啟核三公投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同意票數為四百三十四萬一千四百三十二票,不同意票數為一百五十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三票,該公投案有效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不通過。中選會將於八月二十九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投票結果,並依法公告。
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經該會編號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二十一案,於二十三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指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二十一案,投票權人總數為二千萬二千零九十一人,投票人數為五百九十萬六千三百七十人,投票率為百分之二十九點五三,有效票數為五百八十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五票,其中同意票數為四百三十四萬一千四百三十二票,占百分之七十四點一七,不同意票數為一百五十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三票,占百分之二十五點八三。
中選會說,根據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占投票權人總數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一點七,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但有效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不通過。該公投案有效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不通過,中選會將於八月二十九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投票結果,並依法公告。
中選會說明,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另,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投票結果。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