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長照機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私人將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且該財團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申報移轉時可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也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稅務局提醒,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值稅並經核准在案,依規定將每年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等,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