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因應財劃法修法釋出中央財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補助辦法,調整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為具經常性等事項,民國一一五年上路。知情人士指出,補助辦法修正後,會符合一般性補助款中「普及性」、「經常性」等定義,由部會核定補助。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新版財劃法釋出中央財源,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另,新版財劃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也規範,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數,因此明年度編列二千五百零一億元與今年度相同。其中,中央挹注地方財源主要有三種類型,包含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計畫型補助。
根據現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一般性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的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計畫型補助款則補助具整體性計畫項目、跨越多縣市的建設計畫、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辦理事項等;另專案補助款為補助地方重大事項。
主計總處已於日前公告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改為「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一般性補助款範圍以外的事項」;另刪除實務上很少用到的專案補助款。
知情人士說明,原來一般性補助款中,教育、基本設施項目希望地方政府有能力自行支出處理,若有需要補助再向各部會申請核定;因社會福利項目主要是照顧弱勢,因此新制上路第一年仍先維持中央以公式設算方式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