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因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一審遭重判,二審期間因多次違反科技監控規定遭收押。日前他以照顧罹癌母親及處理機場滯留飛機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具保停押,但高等法院認定張綱維仍具逃亡之虞,且先前有隱匿行蹤、轉移資產等行為,難以透過限制住居或電子監控確保審判進行,因此裁定自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駁回具保聲請,全案可抗告。
張綱維在高等法院延長羈押庭上表示,他並沒有逃亡的意圖,並陳述其母親罹癌後健康狀況惡化,體重已掉了九公斤,希望能具保外出照顧。此外,他也提到民航局已對外表示,遠航停放在松山及桃園機場的七架飛機不應浪費公共資源,而目前有印尼買家正等他出面協商,相關的產權與債務問題只有他能處理,若無法移除,這些飛機將形同大型金屬垃圾,懇請法院給予機會。其辯護律師也主張,張綱維過去均準時報到,且不可能拋下病母及幼子,並無羈押的必要。
但高檢署檢察官持反對意見,認為張綱維犯罪嫌疑重大,一審已被判處重刑,預期他為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而逃亡的可能性極高,因此建請法院延長羈押。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綱維所陳述的個人家庭與事業情況,即使屬實,也並非法定上能夠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的要件,他並未清楚說明符合法律規定的停押情形。
法院進一步考量,張綱維在一審遭判重刑,確實存在為逃避刑責而逃亡的動機。另審酌他曾是遠東航空及樺福集團的實際負責人,擁有相當的財力、資源與商業人脈。更重要的是,他先前在科技監控期間,曾有七次違規紀錄,不僅擅自變更居住處所,經檢察官詢問才被查知,更有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貴重資產移至親友住處,以及為躲避債權人而隱匿行蹤的行為。
最終,高等法院合議庭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張綱維個人的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後,認定無論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施以科技監控等替代方案,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因此裁定駁回其停止羈押的聲請,並自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全案仍可抗告。
全案起因於張綱維被控掏空遠東航空約三十六億元資金,並利用與合作金庫的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的債務本息轉嫁給遠航承擔。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民用航空法等多項罪名,合併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另有得易科罰金之刑一年。案件上訴後,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