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在補習班擔任行政人員的羅姓女子,因不滿九歲女童沒依她方式訂正考卷,就拿藤條打到她腦震盪,女童起先隱忍後才坦言「怕功課更多、下次被打更用力」,法院刑事依傷害罪判羅女三月,民事判羅女應給付女童及家長一共十萬二千四百五十元,可上訴。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羅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拿藤條打人,女童傷勢不是她造成;女童證稱,她從一年級就去補習班,如果羅女教過但學生寫錯,或沒照她方式去寫就會被罵、被用藤條打,當時被羅用藤條棍子敲頭三下。
刑事庭認為,羅女僅因指導檢討考卷不滿就訴諸暴力,且其犯後狡辯、沒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三月徒刑。
女童及家長再提民事訴訟,主張醫療、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向羅女求償三十萬二千四百五十元;民事庭認為,羅女的行為和女童受傷有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連同醫療費等共判應付十萬二千四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