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玩單槓摔落重傷 判國賠162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旬廖姓公司總裁三年前於台中潮洋公園使用單槓時,不慎摔倒撞擊後腦重傷,向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提起國賠,一審判決免賠;二審改判養工處應賠償一百六十二萬餘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表示,廖男於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使用潮洋公園單槓時,因平台狹窄,與一旁排水溝有十七公分高低差,地面也無防護鋪面,他落地時被平台邊緣水泥磚絆倒,後腦撞上此水泥磚,導致腦出血等重傷,並留下輕度癱瘓等後遺症。

廖男認為,事發導致生活難以自理,據此向台中市養工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三百二十五萬餘元。台中市養工處則抗辯,單槓屬成人體健設施,並非公共運動設施及管理辦法的公共運動設施,或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部分無欠缺,平台空間充足,周圍設有緣石,全區也加裝緩衝安全軟墊。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廖翁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單槓防護鋪面設施的設置有何違反安全規範,而有何管理或設置的欠缺,判決廖翁敗訴。廖翁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單槓在事故發生後已拆除,遷移至潮洋公園其他地點,致訴訟中無從現場勘驗、測量。

二審指出,根據相關現場照片,單槓所在平台雖鋪黑色正方形軟墊,但在單槓前方相距僅約一至一點五個軟墊就是平台邊緣的水泥磚塊,且水泥磚塊前方即為落差達十七公分的排水溝,計算後認定單槓前方活動區域約僅五十至七十五公分,顯然遠低於戶外健身設施所應具備安全性,單槓設置有瑕疵。

二審審酌,廖男年逾七十歲,未充分注意環境,並以背對排水溝、身體懸掛方式使用單槓,也為損害發生原因之一,應負百分之五十過失責任;據此,判決台中市養工處應賠償一百六十二萬餘元。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