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遇到恐怖追求者該如何處理?

東區陳小姐問:我妹妹上大學後,認識一個系上學長,該學長加我妹妹的臉書後,就三不五時傳送表示愛慕之意的訊息,但我妹妹均不予回應。沒想到對方竟變本加厲,每天去我妹上下課的教室外站崗,表示要送禮物給她,甚至連我妹妹去打工也不放過,一直糾纏,令人不堪其擾,請問我妹妹應如何處理,避開騷擾?

答:以結論而言,建議陳小姐的妹妹(以下稱被害人)先收集好所有證據(包含臉書訊息的截圖、以及該學長站崗的相關證據)後,直接向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警方向該學長核發書面告誡,以保被害人的自身安全。但是如果該學長的跟蹤騷擾行為已經對被害人產生急迫危險,警察機關也可能略過書面告誡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事實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以下稱跟騷法)後,只要是持續性、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基於性或性別所為的監視跟蹤、盯哨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等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書面告誡,該書面告誡中會向行為人條列出禁止再向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以及違反書面告誡的效果。

然而,由於許多行為人即便受有書面告誡,也不會停止騷擾行為,因此,若該學長在兩年內仍再次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法院會在保護令上敘明防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如果仍有違反,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除了上開跟騷法所訂定之權利外,被害人也不要忘了可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以及相關規範,向學校提出性騷擾申訴。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