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內政部消防署於十七日宣布,為強化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已修正《消防法》,將特定規模以上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的範圍。此項修正案考量倉庫空間廣闊、火載量大等風險,旨在保障財產與人員安全,新制將於一一五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凡是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員工人數三十人以上的倉庫,均須依法指定防火管理人並訂定防護計畫。
消防署發布新聞資料說明,內政部已於一一三年九月間公告「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修正案,明確將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對象。此舉是基於對倉庫運營特性的深入考量,包括其空間廣闊、火載量龐大,以及儲存的貨物產品種類複雜多樣。消防署指出,這些特性使得倉庫一旦發生火災,不僅可能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更將直接危害現場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因此有必要透過立法,提升此類場所的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消防署說,此次修法擴大了防火管理的適用範圍。未來,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倉庫,其管理權人將負有法定的防火管理職責。這項修正案在正式公告前,曾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產業代表及各地消防機關進行協商,並已取得共識,且經過了為期兩個月的預告期,程序完備。
消防署進一步闡釋,防火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標在於促使業者主動保護自身財產。依據新規定,符合條件的倉庫管理權人,必須遴選並任用防火管理人。該防火管理人的首要職責,是訂定詳盡的「消防防護計畫」,並將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的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計畫內容須涵蓋執行防火管理上所有必要的業務,以強化日常的火災預防工作。此外,計畫也應著重於提升場所在災害發生初期的應變能力,包括初期滅火、通報,以及引導人員進行有效率的避難疏散,從而全面降低災害可能帶來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