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鹽綠能弊案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以六百萬元不等交保候傳,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三人犯嫌重大,且陳有逃亡事實及串證之虞,羈押原因仍在,原審裁定難認妥適完備,廿五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啓昱等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且陳於偵查時已有逃亡廿餘日事實,面臨重罪、檢察官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心態,顯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
又依起訴書內請款金額計算,陳啓昱獲不法利得五千八百萬元、蘇坤煌不法利得七千四百六十一萬元,而蘇俊仁實際經營鴻暉國際也獲得上述不法利益,金額甚鉅,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所涉甚大。
再衡以聲請傳喚證人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三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可能。原裁定對此所認無羈押必要性,並無詳細說明,此部分理由有所欠備。審酌陳等三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據以認定三人具保金額已足以取代羈押處分,均尚有待斟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