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前民進黨黨工涉共諜案,台北地檢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起訴黃取榮等四人。台北地院二十五日宣判,黃取榮遭判刑十年、何仁傑八年兩個月、邱世元六年兩個月、吳尚雨四年。北檢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余典前特助黃取榮曾在大陸經商,自民國一0六年起遭大陸情工單位吸收,返台後探詢政治情資,涉嫌吸收透過同為民進黨黨工的邱世元,黃取榮、邱世元分別收取工作報酬總計六百零七萬七千五百、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
北院合議庭認定,在報酬及洗錢部分,黃取榮獲得大陸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共四百九十七萬七千五百元、邱世元獲得的工作所得共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兩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接續將這些工作所得,輾轉匯回台灣而領出。
黃取榮及何仁傑雖否認犯行,但有相關證人證詞,包含法院依職權選任的專家證人到庭證述,核與卷內物證、書證等證據資料相符;邱世元及吳尚雨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再加上相關證人證詞,確認四人犯行明確。
此外,檢察官起訴指部分公務上應秘密資料,合議庭考量因可在網路上公開資料查得而非秘密;部分機密因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構成要件而非屬機密,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北院認定黃取榮行為構成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為大陸地區刺探及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四百九十七萬七千五百元沒收。
何仁傑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判刑八年兩個月;吳尚雨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判刑四年。
邱世元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刺探及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應執行六年兩個月,併科罰金五萬元,扣案犯罪所得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另一方面,黃取榮涉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部分,由於第一審管轄為高檢署。高檢署六月間同步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黃取榮,另求處十二年有期徒刑,現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黃取榮、何仁傑、吳尚雨、邱世元已被民進黨地方黨部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