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洪小姐問:我是住公寓大廈最高樓層住戶,長期飽受頂樓滲水所苦,因滲水問題日趨嚴重,除導致住家牆壁、天花板有明顯水痕外,家中裝潢亦遭毀損,屢次催請管理委員會處理,但管理委員會卻一再藉詞推託,未能解決。本人為求自保,避免損害擴大,乃自行雇工修理。請問,我以先代墊修理社區公用頂樓滲水費用,再主張抵銷每月需應繳之管理費,這樣可行嗎?
答: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也就是所謂的「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由某特定住戶專用。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卅六條第二款規定,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因此,洪小姐所述之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應由管理委員會善盡維護修繕之責,並應支付修繕費用。
管理委員會如果不履行法定修繕義務,洪小姐是因頂樓滲水而受害的頂樓住戶,可以透過訴訟,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至是精神慰撫金。洪小姐可以自己先墊付款項,委託廠商完成屋頂平台的修繕,再依民法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轉向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修繕費。
公寓大樓住戶繳交管理費是確定債務,對未依期繳納管理費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自有權利請求該欠費之住戶繳納管理費。從而,洪小姐應負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而自行代墊修繕費用與抵銷公寓大樓管理費之事,牽涉到是否確屬公用部分?滲水原因為何?是否有應負責之行為人?修復費用為何?等等,則需大樓住戶區權會同意認定,或經法院判決,兩者種類不同,能否逕為抵銷,尚有法律爭議。較明確者,應為洪小姐與管理委員會成立協商、或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始得讓管委會給付該等代墊之修繕費用。(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