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為鼓勵全民協力打擊詐欺犯罪,內政部於十月一日公布「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祭出最高新台幣一千萬元的檢舉獎金。新制規定,民眾若檢舉詐欺犯罪,且該案經法院判決有罪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舉人便有資格獲得獎勵。此舉目的在透過高額獎金提高民眾檢舉誘因,強化社會共同防詐的能量,共同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辦法,獎金的核發設有明確條件與程序。檢舉人必須在犯罪行為未被檢警機關發覺前,親自向具備偵查權的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並完成檢舉筆錄製作。獎金將分兩階段發放:當檢舉的案件經法院一審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後,將先依基準表核發三分之一的獎金;待全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發給剩餘的三分之二,合計最高可領取一千萬元。
但並非所有檢舉都符合獎勵資格。辦法中也明定排除條款,若檢舉人為詐欺案件的被害人,就其自身被害事實進行檢舉,則不適用此獎勵辦法。此外,匿名檢舉、拒絕製作檢舉筆錄,或是本身為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參與犯罪者,同樣無法領取獎金。此設計目的在確保獎勵能真正發揮鼓勵第三方吹哨者的功能,避免利益衝突或濫用。
警政署表示,雖然近來詐欺案件數量與財產損失金額呈現下降趨勢,但詐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依然是不容忽視。警政署相信,透過這套獎勵制度的實施,可望吸引更多社會力量投入防詐工作,與政府共同築起一道更為堅實的防護網。
警政署也強調,未來將持續與各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密切合作,確保獎勵措施能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