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男躲在家吸毒昏迷 台中警向房東拿鑰匙入內違法搜索仍判有罪


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因通緝躲在租屋處,警方向房東取得鑰匙入內發現他吸毒倒在廁所昏迷,一旁還有二包海洛因;台中地院發現,本件警方沒搜索票、未取得陳男同意就入屋直接查扣毒品,雖然是「違法搜索」,但並非常態性違法,仍認扣案物有證據力,依毒品罪判陳男一年三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今年四月十八日在租屋處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大甲警分局上門查獲當場扣得二包海洛因各重一點二九公克、零點零八公克,另警方再徵得陳男同意後,隔天採集他尿液送檢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台中地院審理發現,陳男因多案遭通緝,當天警方到他租屋處埋伏時,因陳男下樓發現就躲回房間上鎖,經警方請房東提供鑰匙開門入內,驚見陳已經昏倒在廁所內,且洗手台、馬桶水箱上有二包海洛因,警方將毒品扣案並通知救護人員將陳男送醫。經醫院檢查,陳男因施打大量海洛因昏迷需留院,警方在旁戒護至隔天陳甦醒後再帶回派出所做筆錄、驗尿。

法院指出,本案警員沒聲請搜索票,雖向房東取得鑰匙,但房東既已將房間租給陳,其並無同意讓警方進入的權限,且警員入室時陳男已經昏迷,也不可能「取得陳男同意而搜索」,因此本案警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一三一條之一規定的「同意搜索」要件。

法院也說,警員原為逮捕陳男,是屬「找人」的拘捕搜索,在無搜索票、未取得陳男同意下搜索,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逕行搜索」,但警員卻沒在搜索二天內向地檢署、法院陳報,因此本案屬於「違法搜索。」

法院為斟酌警方違法搜索取得的海洛因有無證據力,考量警方聯繫房東拿鑰匙,非無故任意侵入民宅,難認有嚴重侵害陳的隱私,過程也沒對陳有不法強暴、脅迫,且在陳昏倒的廁所,目視所及下發現海洛因,並非常態性違法,難認警方有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法官考量一切情狀後,仍認扣案的二包海洛因有證據力,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陳男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