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一審被重判20年 屏東前竹田鄉長傅民雄另涉人事收賄起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涉嫌收取清潔隊員人事費案,屏東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指控,前竹田鄉長傅民雄於民國一一一年間八月間,涉嫌錄取李姓及劉姓兩名清潔隊員,事後並分別收取李父及劉父各十萬元人事賄款。

另外,同年七月間,施姓民眾為使其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前往傅民雄住處請託並表示,其子錄取後將提供賄賂,傅未置可否;嗣後施的兒子果然高分錄取,但因施的兒子報到就職後未久,即遭解雇,施因而未向傅民雄交付賄賂。

屏東檢方偵結,將傅民雄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李、劉及施男等三人,均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一年,並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傅民雄在擔任竹田鄉長期間,另與擔任白手套的現任鄉代會秘書曾文星謀議,利用竹田鄉公所於一0四年起辦理多項工程的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其中,傅民雄涉嫌收取賄賂近兩百萬元,曾文星收賄近二十萬元,監察院還彈劾傅、曾二人。

傅民雄涉及的這起工程收賄案,一審已被屏東地院依貪汙罪重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兩百萬元,褫奪公權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