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國民法官法適用案件類型將增加

南區王小姐問:我的家人前陣子被選為國民法官,與法院裡的職業法官一同審理案件。後來,我跟家人聊天,他跟我說他擔任國民法官的期間,聽說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類型明年還會再增加,請問是這樣嗎?能否提供我們更具體的看法?

答: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另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據此可知,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將納入國民法官法的適用範圍,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參以國民法官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理由所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犯罪類型,涉及對生命法益之侵害,而屬於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且犯罪之性質較無涉於專業判斷,適合於制度初期施行,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爰就適用案件範圍明定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以資明確。」

具體而言,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類型確實會增加。在此不一一臚列所有將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案件類型,舉其要者,諸如殺人未遂罪、加重強盜罪與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對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等罪,未來將適用國民法官法,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實施第一審的審理。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