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九年間,新店分局接獲轄區通報,稱一輛貨車因遭石塊砸中發生車禍,未料警方到場發現王姓駕駛車內有肖楠殘材及紅檜聚寶盆藝品等,立即通知林務局人員會勘,當場揪出該批貴重木材來源不明,全案經嘉義地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六十萬,王上訴二審認罪,由台南高分院改判六月併科卅五萬罰金。
落石砸出贓物!一0九年三月間,王姓男子駕駛貨車行經新北烏來山區遭石塊所砸,警方到場發現貨車中大批貴重木材及藝品等,經林務局勘驗後依違反森林法法辦,並由嘉義地檢偵查起訴。
王男一審辯稱,當時車內的廿四塊肖楠殘材、兩塊紅檜藝品為其向某羅姓男子購買,藝品是由工作室代為加工,且原料是扁柏而非紅檜。辯護人要求由賣家羅男說明木頭來源,對此羅雖無法辨識木料是否為漂流木或贓物,但也明確表示「就是賣給王的木材」。
林務局技正勘驗扣案木頭指出,扣案木頭並無被水浸泡過痕跡,邊材也沒有顏色偏淡情形,且樹皮無鑲嵌砂石等,沿判並非漂流木。檢警查扣木料稜角分明,研判為早年林產處分後的遺材。鑑識結果顯示,王男持有的木料均為台灣肖楠且非漂流木,藝品材質初判亦為紅檜。
嘉義地院一審認王犯修正前森林法中搬運森林主產物贓物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六十萬元。王男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就量刑部分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期間,王男終於坦承犯行,審酌王態度變化、始知悔悟,且本案收受、搬運殘材、紅檜藝品均已扣案並交由烏來工作站保管等,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卅五萬元。